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的主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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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的主要規定

複核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進行復核。

複核申請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書面提出,否則就失去複核的機會。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

1、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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