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委託代理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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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對委託代理人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代理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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