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醫療事故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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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醫療事故鑑定辦法
衞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限問題的批覆
 

在《衞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限的批覆》(衞醫發〔2000〕第19號)下發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提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屬提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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