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商業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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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商業賄賂罪
刑法 商業賄賂罪是怎樣定刑的呢?
 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是由行賄與受賄雙方相互勾結成立的犯罪,是一種不可分割的雙向行為,其犯罪主體相應的也包括行賄罪主體和受賄罪主體。   1.商業行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都可構成商業行賄罪。在商業行賄中,如果提供賄賂是以經營者法人單位的名義,執行的是該法人的意志,則應由該法人承擔責任,成為商業行賄罪的主體。如果經營者的代理人為了個人多推銷商品或拉回貨源,以自己的名義,自己以各種手段行賄,代理人個人是行賄罪主體。   2.商業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其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表明在實踐中如其主體只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尚不足以涵蓋社會生活中實際發生的商業受賄行為主體範圍,如在醫療、教育、工程建築、產權交易等領域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收受回扣,本質上也是商業賄賂行為,原刑法對之規定並不明確,無法對其工作人員的危害行為作處罰,影響到對這類行為的打擊效果。所以,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其他單位工作人員這三類人員才能共同構成受賄犯罪的自然人主體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將商業受賄犯罪的主體範圍予以一定程度拓寬,使其涵蓋面趨向全面性、完整性,體現了我國刑事法律關於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的進步。以上就是關於刑法 商業賄賂罪是怎樣定刑的具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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