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誤區主要表現在什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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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誤區主要表現在什麼方面
當前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存
精神損害賠償是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當前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誤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隨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由於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相對其他侵權的特殊性,目前社會上許多人對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還不甚瞭解,認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權,就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由此陷入了這樣的誤區:在支付了較高的訴訟費後,不但得不到賠償,反而增加了過重的心理負擔。2、盲目要求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隨着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法院對部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率不斷提高,同時由於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司法實踐中要求十幾萬元甚至數十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確實得到了支持,如2004年11月10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曲樂恆訴張玉寧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做出終審判決,判決張玉寧賠償曲樂恆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費等13項費用共計元人民幣,其中精神撫慰金70萬元。許多當事人或其親屬陷入“提的越多賠償越多”的誤區。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實際賠償金額與原告提出的數額差距較大的案件不乏存在。如某案提出的賠償金額為20萬元,而實際只判付了2000元。因此,一些法律專家提醒人們,盲目提出高額賠償,在法理上是貶低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意義,在實踐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合法精神損害賠償未能主張。許多當事人及其親屬,特別是像處於弱勢羣體的農村當事人及其親屬,即使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由於當事人或其親屬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或認為即使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也難以實現,致使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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