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典行紀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嗎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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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典行紀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嗎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民法典行紀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嗎是怎樣規定的
1、《民法典》規定行紀合同是能行使留置權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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