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行使留置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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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行使留置權嗎?

行紀合同行使留置權嗎?

可以行使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可以對委託物行使留置權。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中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因此行紀合同人她可以行使留置權,但是它的行使留置權也是針對一定的情況,也就是行紀人,他如果已經完成了委託人要求的委託事務,而委託人此刻就應當向行紀人支付報酬,但如果委託人沒有支付報酬,之前又留存的有物品,那麼行紀人是可以使行使留置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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