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 子女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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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子女的配偶
重婚能否繼承配偶遺產

1、重婚行為破壞了配偶繼承權產生的身份基礎—合法的婚姻關係。法定繼承權的產生總是基於一定的親屬關係。這裏的親屬包括生物遺傳學和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它泛指由血緣、婚姻所連接的一切具有血緣同源性、姻緣相關性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配偶繼承權的依據就是基於合法的婚姻關係所產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正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和基礎。毫無疑問,重婚行為違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實質內容,是對婚姻關係基礎最嚴重的破壞。因此,當夫妻一方存在這一行為,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繼承權理應受到限制甚至剝奪。


2、將重婚行為作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繼承法》的立法意圖和道德背景。繼承法屬於婚姻家庭法的組成部分,它必須以社會普遍認知的家庭倫理道德為其立法的背景標準和普通原則。因此,即使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也有以普遍的倫理道德為原則來處理繼承案件的先例。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待。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負有贍養義務卻不履行將其遺棄,那麼此時行為人喪失繼承權。如果是虐待家庭成員的,情節十分嚴重的,行為人將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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