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可以減刑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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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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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多長時間可以減刑
(一)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三)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五)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減刑沒有次數限制,罪犯只有符合條件,可以多次減刑。雖然減刑的程序比較複雜,而且基本上都由司法機關掌控,但是如果您的親屬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獲得減刑,司法機關卻沒有為您的親屬減刑的。您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如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