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拘役多久可以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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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拘役多久可以申請減刑?

一、在我國拘役多久可以申請減刑?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是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上述規定,是《刑法》關於拘役制度及其減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符合減刑條件的,還是可以減刑的。

二、減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樣才能減刑,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如何規定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雖然法律中規定的拘役刑期是在1-6個月之間比較短,但這並不影響減刑的適用,只要是滿足規定的條件,那即使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也是有可能被減刑的。眾所周知,我國對罪犯有減刑的規定,但減刑是需要滿足很多條件的。而實踐中,由於拘役的刑期過段,因而很多人都認為被判拘役的罪犯是不能被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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