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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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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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警告的程序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治安處罰的處理程序有哪些”的解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章 處罰程序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説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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