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役人員單位可以開除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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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役人員單位可以開除麼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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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拘役是否會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禁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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