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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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醉酒駕駛是屬於犯罪的行為,會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法院對醉酒駕駛者最高可以處6個月的拘役,那麼醉駕拘役單位如何處罰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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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分為六類: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根據所在事業單位的性質分為: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類事業單位:單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類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五類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類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


    一類 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二類、三位、四類、五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六類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一至五類系國家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六類系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一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二類、三類、四類):被判處管制、拘役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公職),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五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12年9月1日以後執行)


    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六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是: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勞動部《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對於為什麼事業單位醉駕沒開除的問題,根據我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於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醉駕被判處拘役和管制的,給予行政處罰,不予以開除,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開除公職;對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刑事處罰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最終決定權由單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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