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子女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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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子女撫養權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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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

你好,離婚時孩子二週歲以前原則上是跟隨母親,除非母親一方有非常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如無勞動能力、吸毒等),二週歲至十週歲原則上有利於孩子成長教育為標準,包括經濟條件、生活條件、教育條件等。十週歲以上的,一般還要考慮到孩子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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