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繼子女的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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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繼子女的撫養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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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繼子女由誰撫養

繼子女和繼父母是兩個密切聯繫的概念,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或繼母。丈夫或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

離婚時繼子女應該由誰撫養,這取決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只有當事人之間存在撫養關係時,才需要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係,那麼也就不需要爭論繼子應該由誰撫養的問題了。

在確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時,主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3、繼父母與繼子女—起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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