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主要的條款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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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主要的條款有什麼
租賃合同的主要的條款有什麼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於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並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
租賃物是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履行,因此,它是租賃合同的首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
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準確的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才能準確接受租賃物。同時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條款也是雙方當事人責任劃分的依據。租賃物的數量應填寫準確,計量單位要使用《計量法》規定的單位。租賃物的質量要求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時還要規定合理的磨損或消耗標準。
3.租賃物的用途
當事人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必須寫明租賃物的具體用途。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擅自轉租給第三人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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