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聽證具體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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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聽證具體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聽證具體程序是什麼
1、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如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後的三天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對受處罰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聽證要求,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以確認受處罰的當事人行使了要求聽證的權利的事實。
2、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後,應當着手準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和有關人員,如受害人。為保證聽證的有效性,聽證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到達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和有關人員。
3、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記者可以採訪。
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這種調查與審查人員的分離,有助於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處的當事人認為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的,有權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其迴避。
5、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自已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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