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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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時間的時間主要分為三類,總結如下:

(一)申請時間: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提示:行政許可的聽證申請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

(二)組織時間:無規定

提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組織行政許可的聽證

(三)告知時間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聽證時間期限的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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