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可不可以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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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可不可以當兵
17歲可不可以當兵
1、17歲(如果為虛歲)不能當兵。但根據本人願意,可徵集年滿17週歲的高中應屆畢業生入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一條 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徵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徵集工作。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週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週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週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徵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准的,被徵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 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 員徵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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