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機關是否有欠税企業的破產申請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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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是否有欠税企業的破產申請權的
税務機關是否有欠税企業的破產申請權的
1、《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從文義解釋上看,該規定既未明確授權,亦未明確將税務機關排除在企業破申請的主體之外。在破產法領域,税務機關作為税款債權的申報主體,而非行使税收徵管職能的公法人,此時,它同私法人在民事財產法律關係中處於平等的地位,共同受《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約束。因而,税務機關具有企業破產申請權,且限於欠税企業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申請權。
2、若法院裁定受理企業破產重整申請,含税款債權組在內的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即為通過。但是税務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行使税收徵管的職能,税收具有法定性,其無權基於自由意志對欠税企業的税款債權作出減免,因此,在實踐中,重整計劃草案“債權分類及調整方案”部分通常作出税款債權全額清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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