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關於欠繳税款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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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法關於欠繳税款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關於欠繳税款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

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佈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為更為完善,更為具體。

據《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二、破產清算審計要注意哪些問題

進行破產清算審計,除了常規的財務審計、會計報表審計之外,還有如下幾點值得注意:

1、審查破產宣告日前六個月企業的財務收支,通過實物資產的增減變化、債權債務的處理,看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讓資產和非正常壓價等違法行為

2、核對從行業會計科目轉人破產清算會計科目是否與《暫行規定》相符,金額是否正確。

3、應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有無法院裁定或財政部門批准。

4、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有無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經批准。

5、固定資產的報廢、盤虧、損失是否經批准。

6、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7、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人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確。

8、破產債權申報的時間限制、數量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依法處理。

9、第一順序破產債務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國家為了鼓勵廣大有志青年創業,公司的創辦成立政策也更改了,之前是必須要有註冊資金,需要驗資,現在是註冊資金是法人資金選擇,具體啥時候到賬也是法人註冊,但是現在是註銷難,必須要經過清算小組的清算之後,把勞動者薪資和國家的税交完才可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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