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企業欠税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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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企業欠税的滯納金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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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算不算破產債權

依照企業破產法、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税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税務機關征收的滯納金是屬於破產公司的破產債權之一,是屬於普通的債權。税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税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條件,是否表現為確定價值的債權,是否由第三人為保證,也不論該債權發生的原因,均應列為破產債權。

對於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受償的債權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序受優先清償。但是如果該債權因種種原因未能優先受償,那麼對在該債權無異於無財產擔保的債權,視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於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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