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其他企業簽訂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或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招用員工時,應要求其提供與前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其原單位出具同意該員工入職的書面證明。還應查實勞動者是否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並向原單位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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