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用人單位往往與幾類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1)高層管理者;
(2)技術研發人員;
(3)高級營銷人員;
(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財務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企業可以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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