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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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重大疾病
勞動法中規定哪些疾病為重大疾病
勞動法中重大疾病可參照以下規定:2007年4月3日起開始實施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規定: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2急性心肌梗塞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癱瘓——永久完全16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25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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