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砦宅基地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朱砦宅基地糾紛
請問朱砦宅基地糾紛要怎麼解決呢?
關於農村宅基地糾紛立案時應當把握的問題 1、對原告資格的審查。原告應當是與爭議宅基地有直接利害關係,即對該宅基地直接主張權利或因他人對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實施了侵權行為而訴請人民法院保護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權之訴時應當提交宅基地使用證。 2、對被告資格的審查。(1)被告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例如全部或部分佔有爭議宅基地的人;(2)妨礙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權人等。 3、是否屬於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糾紛。首先,審查是否屬於行政案件;其次,審查有無其他不屬於法院管轄的情況,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將其使用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給單位職工建造私房,職工為建房用地發生糾紛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號的批覆規定:“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應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在具體執行這一批覆時應當把握,如果當事人所提侵權事項是處理決定未涉及的則應當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序上的審查,並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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