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離婚訴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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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杭區離婚訴訟諮詢
餘杭區離婚訴訟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起訴離婚需要按照下面的程序進行: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然後等通知;


6、法院給相關案件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然後通知開庭時間;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通過調解,不離婚,最後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但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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