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次上訴法院中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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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二次上訴法院中門判決
二次判決條件

1、離婚判決對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未作處理


如果離婚判決對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未作處理,事後難以對處理方法達成一致,則夫妻雙方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對該財產進行分割。


2、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3、 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子女撫養費發生變化


此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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