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有哪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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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有哪幾類
行政複議決定有哪幾類
行政複議決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依法作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2、履行決定 複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作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根據規定,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4、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的決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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