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裁決類型有哪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侵權糾紛:侵權糾紛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於行政裁決類型有哪幾種

補償糾紛: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着眼於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塗、土地徵用的補償等。

損害賠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於食品衞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衞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

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並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所作的處理,就是行政裁決。

國有資產產權: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專利強制許可:如《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經濟補償:所謂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是指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如《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⑴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⑵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⑷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民間糾紛:如國務院頒佈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決民間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並經基層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司法助理員署名後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後,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基層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行政裁決是相關的行政機關依照職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民事關係進行審查和裁定的行為,一個有8種類型。主要介紹了行政裁決的定義以及具體行政裁定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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