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立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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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立案規定
我國刑法對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立案規定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詢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提供不真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詢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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