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是的日期和扣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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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是的日期和扣分日期
送達的日期和方式

送達日期是確定法律文書是否生效的重要依據,是確定法定後果的必要條件。本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一般有六種方式:


一是直接送達。即行政許可機關將行政許可證件直接送達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或者其他代收人。行政許可證件一般應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只有在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才考慮採取其他送達方式。


二是留置送達。即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行政許可證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許可證件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由於行政許可證件是依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實踐中留置送達的情形是少有的。


三是委託送達。即行政許可機關委託受送達人所在地的行政機關代為送達。委託送達是基於許可機關不能直接送達,或者不便直接送達而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四是郵寄送達。即行政許可機關通過郵局,把行政許可證件用掛號信函寄送給受送達人。郵寄送達雖然簡便易行,但時間上可能難於保障。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口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是轉交送達。只能在法定條件下才能採用,只有負有轉交義務的單位,才可以接受委託。


六是公告送達。即行政許可機關通過張貼公告、登報或者廣播等方式,説明需要送達的行政許可證件的內容。公告送達必須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公告送達經過一定的期限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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