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三層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農村拆遷三層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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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的三層含義


本條法律沒有對個人信息的概念進行界定,主要是考慮到《網絡安全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而無須在立法中重複規定。

本條法律包含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作為宣示性條款,宣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民法保護。

第二層含義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任何沒有得到法律授權、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的行為都是非法行為,為法律所禁止。而得到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者得到法律授權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行為,則不是非法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

第三層含義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關於禁止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是否要限定在“非法”範圍內,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凡是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均為非法,應當被禁止。有人則認為只有非法的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行為才需要被禁止,而合法的交易或者提供個人信息則不應被禁止。交易經過“去個人化”處理的信息,已經不是個人信息交易,而是交易的不能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大數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不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大數據的開發、利用和交易,必將極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方便人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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