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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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嗎?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以來,結婚率不斷的增多,雙方通過自由戀愛的方式,最後走到了婚禮的殿堂,婚姻自由當然也包括可以自由的離婚,如果雙方在結婚之後感情破裂的,是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的,若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來進行起訴離婚。那麼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嗎?

一、 法定離婚途徑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以區別於訴訟離婚)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嗎

在外地領取的《結婚證書》,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能否到北京各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就目前北京的現狀而言,各區的婚姻登記機關均未辦理此項業務。當事人只能持離婚協議書、照片、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三、外地人在北京離婚起訴問題涉及到的相關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第12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一方若因刑事犯罪限制了人身自由,原告在北京居住、生活

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者,可在北京起訴離婚。

4、被告在部隊服役,原告在北京居住、生活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者,可在北京起訴離婚。

四、如何證明被告在北京居住滿一年以上。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欲提起訴訟的一方,需要證明的是對方(被告)在北京居住滿一年而不是證明自己(原告)在北京居住滿一年。

比如《暫住證》,一般情況下,只要暫住證上載明的時間能達到一年或一年以上即可,但對於初次辦理《暫住證》者,則很難達到居住滿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證明目的,除非上面明確顯示了來京日期。有的區法院關於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立案的時候把關比較嚴,比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除要求出具《暫住證》外還需要出具在北京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注意:這裏強調的是

1、連續;

2、居住;

3、滿一年。意思很明確:被告方有可能在北京辦理了《暫住證》後離開。所以需要輔之以小區的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被告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購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租賃合同》、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居住證明等等。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北京人流量非常的多,但是真正屬於北京户口的人卻很少,北京大部分都是一些外地人口在北京工作,生活。外地人如果想要在北京離婚,因為北京在這一業務裏是空白的,所以需要當事人在辦理結婚的地方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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