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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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自首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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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如何認定自首


道路交通法中規定了在事故發生後,司機的義務應當是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如果事故屬於是重大事故,其後果達到了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對自首的規定,並沒有對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肇事者符合以下情況,應認定為自首。

(1)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後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

(2)肇事者逃逸後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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