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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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是任一犯罪行為量刑時的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但是,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我們應該如何認定呢?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資料吧,希望對您有所啟迪。

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認定

根據該規定,凡是在犯罪以後同時具備了(一)自動投案;(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於處罰。該條規定,使用於現有的犯罪人,本無例外。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後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應否認定自首及怎樣認定自首,卻有不同的認識,由此導致了在案件處理結案上的差異。

一種觀念認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後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鑑於法規對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沒有逃逸,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對肇事者事發後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如上述第一種觀點所説,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酌情從輕;對肇事後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則應視為自首。對後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比前者小。

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後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後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以上就是我們對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認定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根據該規定,凡是在犯罪以後同時具備了(一)自動投案;(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於處罰。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交通肇事罪量刑情節的知識,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查閲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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