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強制執行消失後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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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強制執行消失後應當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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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義務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主體,被執行的當事人死亡,行政機關往往是先決定中止執行,以其遺產履行義務或者待其繼承人承受義務。如果死亡當事人沒有遺產,也沒有繼承人代其繼續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程序將無法進行,這時應當終結執行。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這種情形的原理與第一種情形相通。與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銷,依法解散,依法被宣告破產以及由於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而導致終止。在上述原因中,一般只有依法被宣告破產時,才沒有義務承受人。

3、執行標的滅失的。執行標的滅失一般是指作為執行標的的不可替代物由於自然或者人為原因發生物理意義上的滅失,從而導致強制執行不再具有可能性。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一旦被依法撤銷,行政強制執行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執行應當終結。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一些企業做出處罰,如果企業不履行,其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如果企業經營困難的確無履行能力,或者其他人對執行標的有訴求的,可以中止執行。等以後企業有履約能力後,行政機關可以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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