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後失信人員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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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後失信人員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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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失信申請

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有明確規定的,只要法院強制執行失信申請被執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可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告執行人名單,與被執行人是否每月都在支付沒有必然的聯繫。再説,如果問題所説的“每月都在執行”只是像徵性地支付一部分,而不是嚴格按照生效生效法律文書或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合同的,就屬於未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當然,如果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也可以由本人向人民法院説明理由、申請糾正。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第三條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説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説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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