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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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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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協議註銷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註銷保險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根據規定,如果是因為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導致解除了保險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並不需要退還已經支付的保險費。當然,從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開始,合同生效一直持續到解除保險合同,這期間產生的保險費,保險人也是可以不予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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