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損壞損失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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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損壞損失賠償制度
股東會固定資產處置損失決議的有效期是多久

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包括以後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對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作出約定或規定,就應當認為長期有效。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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