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婚姻法婚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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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婚姻法婚前房屋
婚姻法婚前房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這是小編對新婚姻法 婚前存款是怎麼規定的的解答,結婚並不會導致婚前個人財產所有的轉化,當然,也不排除當事人自己主動將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情況之下,婚前個人財產在任何情況在都不會發生轉化,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性質就不一樣了,當然也不排除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做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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