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禮貌的拒絕領導的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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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禮貌的拒絕領導的調崗
公司隨意調崗違法
勞動合同法對於調崗並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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