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賠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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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賠償項目有哪些
醫療過失賠償項目有哪些
在醫療過錯賠償中,一般根據患者受的傷害程度進行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等一系列費用,進行相應的補償。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四)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五)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根據患者受傷害程度酌情認定。
(七)後續治療費:一般通過鑑定或者醫囑認定,或以實際發生為準。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一般以當地公務人員出差補助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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