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盜刷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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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姓名盜刷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姓名盜刷他人信用卡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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