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是在哪接受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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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是在哪接受考驗
假釋考驗期是多久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


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第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第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第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


第二、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


第三、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


在假釋考試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原則上來説,罪犯雖然在假釋期間,但其有些行為也是受到了限制的,並且法律中規定在假釋期間也是要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過此時並沒有剝奪其結婚的權利。因此只要滿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提出結婚申請的,一般也是會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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