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與工傷險賠償是否可兼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一、意外險與工傷險賠償是否可兼得?

意外險與工傷險賠償是否可兼得

勞動者購買了意外保險的,工傷保險賠償和意外險賠償是可以同時主張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意外險可以代替工傷保險嗎?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而是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各地區相關部門要在國家的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但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只加入了意外傷害險,就要自行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一般都會給勞動者上五險,其中就包含有工傷保險,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公受傷,那麼就可以享受工傷的待遇,保險公司將從工傷基金中支付給勞動者賠償,但是有些用人單位福利好的還會給勞動者在工傷保險基礎上,給購買了意外險,那麼勞動者就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險的雙項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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