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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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勞動保障
福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於爭議的規定

發生勞動保障爭議,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臨時組織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人員,實施區域監察,也可以實施重大案件的專項集中監察。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查處本省範圍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指定決定。指定管轄採用書面形式通知。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時,涉及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書面委託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助調查。受委託方的協助調查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完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移送案件以書面方式進行。


以上是關於福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具體內容的解答,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規範管理和執法行為,促進監察工作的進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福建省的市縣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適合本市縣實際情況的具體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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