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何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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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勞動何社會保障制度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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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1、積極探索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確保政府能承受、被徵地農民能接受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實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可先實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有條件也可實行基本生活保障與社會保險相結合辦法;部份經濟較發達的地方,甚至還可直接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

2、落實被徵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於土地被徵用比例高於90%(含90%)、符合當地城市低保條件的農户,納入(或參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享受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差額補助;原已享受農村低保的也應調整為享受城市低保標準。對於土地被徵用比例高於60%(含60%)符合現行農村低保條件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由所在縣(市、區)、鄉鎮政府視財力情況適當提高補差標準。上述實行城市低保、農村低保的辦法自2005年元月起執行,此前被徵地比例超過60%的農户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應列為農村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縣(市、區)按現行省、市低保政策的規定籌集。市、縣兩級財政必須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以切實做好這項工作。要強化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和安全運作。

在不低於國家制定的補償標準的前提下,漳州市政府為了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大力促進就業,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制定了徵地補償標準。瞭解漳州市徵地補償標準,對於政府工作人員來説可以發現現行補償制度的不足之處,以便及時修正,對於生活在漳州市的農民來説可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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