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有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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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有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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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離婚孩子歸誰撫養

一方有精神病,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誰?  核心內容: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孩子撫養權問題的,法院在判決時會根據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那麼,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誰?  一方有精神疾病,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誰?  (1)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  (3)另外,若配偶方確有不宜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位撫育,但應當徵求該監護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精神病人離婚案中如何認定精神病?  1、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確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輕重程度,進而確定該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參照精神病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加以確認作為證明材料使用,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一般指法定監護人)無異議為限,或由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印證作為判定證據;  3、參照羣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當然,仍須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為限。羣眾公認的事實,一般是由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對其長期的生活起居等基本情況的感知認識。  知識拓展:  孩子撫養權如何確定?  (一)孩子不足兩週歲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孩子在十週歲以上  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  3、考慮孩子的意見並不是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免責聲明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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