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金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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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金融憑證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在一般情況下是容易區分的,只從侵犯對象及使用手段上就可以區分開來,即金融憑證詐騙罪是偽造、變造除匯票、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憑證進行詐騙,而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只限於匯票、本票、支票,但手段可以是除偽造、變造以外的方式。雖然這樣,但當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案件時,還是不容易區分。例如,被告人甲以支付高息為誘餌,讓乙公司到丙銀行存款。乙公司就委託甲去存款500萬元。甲就到丙銀行存款,而後將500萬元的存單交給乙公司並支付了利息。幾天後,被告人甲向丙銀行購買了一張空白的資金劃轉申請表,在該申請表上蓋上自己已經偽造好的乙公司的公章及財務專用章。丙銀行根據這張申請表,開具了匯票。而後,被告人甲在銀行匯票上背書(加蓋了有關乙公司的公章及財務專用章),將500萬元資金轉讓到自己開立的賬户上,對於此案例,被告人甲的行為到底構成何罪,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甲利用虛假的資金劃轉申請表,騙取銀行的信任,最終將乙公司的500萬元騙人自己開立的賬户,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但有人認為,被告人甲採用在匯票上虛假背書轉讓的方式騙到500萬元,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筆者認為,從表面上看,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金融憑證詐騙罪與罪據詐騙罪兩個罪名,畢竟資金劃轉申請表與匯票背書都是虛假的。可以認為,被告人甲在非法佔有500萬元的目的支配之下,採用的手段觸犯了兩個罪名,符合牽連犯的特徵,應從一重處罰。但是金融憑證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法定刑是一樣的,沒有輕重之分。對於上述情形,從分析行為特徵上來把握似乎更好。我們知道票據屬金融憑證的範圍。被告人甲採用虛假的資金劃轉申請表來欺騙銀行,讓銀行開立匯票,在這種情形下,申請表是虛假的,而銀行匯票是銀行開立的,是真實的。雖然匯票上的背書是虛假的,但是綜觀全案,被告人甲偽造資金劃轉申請表的行為是關鍵,因為有了這個申請表,接下去的欺騙行為比較容易實施,故從行為的主次上及金融憑證能包容匯票這個角度上看,本案定金融憑證詐騙罪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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